四 候選人資格: (一) 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 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三) 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覆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關 連署合計數。 (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 (構) 可視該選舉區 內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