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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心理諮商輔導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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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服務方式:
 (一) 按月排定受理服務輪值表,並公佈予機關同仁週知。其服務方式:
      (1) 函件輔導:來函按問題性質分類後,視情況予以處理或轉送特
          聘之專家學者予疏導答覆。
      (2) 電話諮商:公佈心理諮商輔導小組受理服務輪值人員專線電話
          ,受理管理同仁以電話諮商。
      (3) 晤談諮商:組長依受理案個案之狀況,指派小組成員進行晤談
          諮商,晤談後需填具「個案晤談資料表」,以追蹤諮商效果。
 (二) 有需要輔導之同仁,亦可直接指定信任之小組成員,實施輔導。
 (三) 建立台南縣市專業輔導機構連絡電話:
      (1) 心理諮商輔導小組認為接受輔導之個案,有需要轉介專業輔導
          機構接受輔導者,應予轉介並追蹤其接受輔導之成效。
      (2) 公佈予機關同仁週知,有需要之同仁可直接聯繫接受其輔導。
 (四) 心理諮商輔導小組實施諮商晤談或輔導以上班時間為原則,但如情
      形特殊,得視實際需要約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