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惠費之用途如左: 一、受刑人攜帶子女之領養費。 二、受刑人發寄私信所用之郵資及用紙。 三、受刑人釋放時之衣類及回鄉旅費。 四、被釋放者罹重病時,許其留監醫治之用費。 五、出監者應交付之保管物品洗濯或補綴費。 六、在監受刑人罹病者,其醫藥營養等費。 七、死亡者遺骸或遺留物之運送費。 八、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物品廢棄之處分費。 前列各款除第七款外,概以受刑人無力自備者為限,第一項第三款,如受 刑人保管金及儲存之勞作金,足敷應用,或當地設有出獄人保護會團體時 ,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