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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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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第 4 條
監獄設接收組,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及其他有關 人員組成,承辦受刑人入監後初步調查分類事宜,由調查分類科長兼任組 長。 前項人員除調查分類科長外,由典獄長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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