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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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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警執行拘提,應按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拘提成績,依下列標準獎懲之
    。
(一)獎勵部分:
      1.成績達百分之卅五以上,拘獲人數達五人以上者,嘉獎一次。並
        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品。
      2.成績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拘獲人數達七人以上者,嘉獎二次。並
        發給新臺幣四千元之獎品。
      3.成績達百之四十五以上,拘獲人數達九人以上者,記功一次。並
        發給新臺幣六千元之獎品。
      4.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一人以上者,記功一次。
        並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之獎品。
      5.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三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並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之獎品。
      6.成績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並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之獎品。
      7.成績雖未達前開獎勵標準,或未達前開各款較高獎勵標準,但對
        執行拘提有特殊貢獻著有績效者,仍得酌情予以敘獎。
      8.拘獲重大刑案人犯到案者,除依前開標準敘獎外,並得酌情發給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之獎品。
(二)懲罰部分:
      1.成績未逾百分之一者,記過一次或二次,但應參酌該法警於半年
        內所接獲之拘票數量多寡及其他法警於同半年內之拘提成績等事
        項考量。
      2.成續未逾百分之二者,申誡二次。
      3.成績未逾百分之四者,申誡一次。
      4.成績已逾百分之四,未達百分之八者,予以警告。
      5.成績已逾百分之八,未達百分之卅五者,不予懲罰。
(三)法警長、副法警長督導指揮法警執行拘提成績得比照前開標準酌予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