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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10 月 27 日
4
四  竊盜犯贓物犯具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於提
    起公訴時,應請求法院宣告強制工作。如法院漏未宣告,應依法提起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