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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
    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
    為限。
二、外國律師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