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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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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任務及編組:
    為能妥適疏處人民陳情案件,本處特成立「陳情疏處小組」。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執行官擔任,下設委員四人,由秘書、人事室
    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執行書記官一人擔任,另置幹事四人,分由秘書
    室專員、人事室組員、政風室組員及執行員一人擔任,其職掌如下:
一  召集人:負責綜理並督導本小組處理相關陳情案件。
二  委員:負責受理疏處陳情案件,依業務權責劃分受理案件如下:
 (一) 秘書:採購案件、主管之行政興革建議及行政法令之查詢。
 (二) 人事室主任:人事案件、主管之行政興革建議及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 政風室主任:行政違失之舉發、主管之行政興革建議及行政法令之
      查詢。
 (四) 執行書記官:執行案件、主管之行政興革建議及行政法令之查詢。
      另為求迅速處理陳情案件,執行書記官受理之案件,得視案情陳報
      行政執行官或逕交由承辦股辦理。
三  幹事:負責襄助各委員辦理相關陳情事務。
    本小組每六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策進檢討本處受理人民陳情案件
    之處理情形;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