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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離職後申請再(轉)任處理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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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離職後申請再(轉)任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4
四、離職檢察官 (含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擔任政務人員申請再 (轉 ) 任檢察官,並經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再 (轉 ) 任之日起二年內不派任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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