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離職後申請再(轉)任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4
四、離職檢察官 (含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擔任政務人員申請再 (轉
    ) 任檢察官,並經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再 (轉
    ) 任之日起二年內不派任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