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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強化檢察官蒞庭功能實施方案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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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改善方案
一  補充檢察官員額 (實施時程:現已逐步實施中)
    目前現有司法官班三十五期學員110 人 (八十六年十月分發) 、三十
    六期學員 119人 (八十七年八月分發) 在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接受職前
    訓練,預計八十六年十二月開訓的三十七期學員人數 120人,八十六
    年度預計招考三十八期司法官 195人,至八十九年四月止,三十八期
    可全部結訓分發完畢,計有 545人可分發,如按檢察官三分之一之比
    例分發,共可補充約 181名檢察官,亦即在三年內將可增加現有一審
    檢察官員額約半數的檢察官。屆時偵查檢察官人數已較充足,即可逐
    步實施專責蒞庭制,並陸續補充專責蒞庭檢察官。
    此外,本部於八十六年三月六日制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
    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要點」,以多元化管道遴選優良之律師
    及大專院教師擔任檢察官,以加速補充檢察官員額。
二  減少起訴案件 (實施時程:現已逐步實施中)
 (一) 現況
      依本部統計處八十六年二月四日之統計提要顯示,臺灣各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五年全年檢察官起訴案件佔新收總案件數之比例達四七
      ‧二%,聲請簡易判決之比例為九‧五%,不起訴案件之比例為二
      七‧五% (其中依職權不起訴案件之人數僅佔不起訴案件人數之六
      ‧六%) ,可看出有高達總案件量近半數之起訴案件日後需檢察官
      蒞庭,無怪乎檢察官蒞庭負荷沈重。
      以日本而言,其檢察官大量利用「緩起訴」及簡易判決程序,使起
      訴案件實際上僅佔全部案件百分之六、七左右,檢察官自可充分實
      踐蒞庭功能。又以德國一九九三年哥丁根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例,其
      全年起訴案件佔總案件數之比例為二六、三%,其中聲請處刑命令
      者又佔一四%,實際上一般起訴案件只佔一二、三% (參見郭吉助
      著,「檢察官蒞庭制度之研究」....以中德法制之比較為中心,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研究報告,第八○頁) 。可見日本、
      德國需要檢察官蒞庭之起訴案件比例均甚低,因此不發生蒞庭檢察
      官人力短絀之情形,且檢察官亦因此可充分實施蒞庭,發揮公訴功
      能。
 (二) 改善方法
      依上所述,我國起訴案件比例相對於德、日顯然偏高,自大大增加
      檢察官落實蒞庭之困難性,因此如何加強運用檢察官職權不起訴及
      聲請簡易處刑,以減少起訴案件,使檢察官需蒞庭之案件相對減少
      ,實乃當務之急,應與補充檢察官員額一事同等重要。
      現行刑事訴訟法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依修正
      之三七六、四四九、二五三條規定,已擴張得簡易處刑及得職權不
      起訴案件之範圍,如檢察官能依據新法妥適運用,將有助於起訴案
      件量之減少。本部已於今年三月間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函各檢
      察署,自下年度起將實施聲請簡易處刑之辦理情形納入業務檢查之
      績效評比項目,同時並積極規劃修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
      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調整辦案成績之計算
      方式,以鼓勵聲請簡易處刑及職權不起訴處分,以確實提昇減少起
      訴案件,進而減輕檢察官蒞庭負荷之成效。
三  規劃蒞庭技巧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實施時程:八十七年六月底前
    責由司法官訓練所組成專案小組,完成初步規劃)
    目前檢察官之職前或在職訓練均側重偵查之訓練,鮮有對蒞庭技巧予
    以訓練者。參之德國對檢察官如何實行公訴、蒞庭時如何論告及如何
    行使詢問權及詰問權,均有範例或訓練教材,實習生亦需隨同檢察官
    蒞庭參與論告工作 (參見郭吉助,前揭文,第六七頁) ,我國就此均
    付闕如,實有必要開始著手進行。前揭郭吉助檢察官之證文內已蒐集
    部分已確定之案例,並加以分析其論告方法及要領,頗值參酌。當可
    責成一專案小組,負責蒐集編纂蒞庭案例分析,以作為訓練檢察官之
    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