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訓練所正訓練師,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 或重要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二、持有副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教學科目之教學專長者。 三、具前條第十一款之資格,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審定為正訓 練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