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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9 條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公開嘉獎:一次加二分。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一次加四分。
三、增加接見:一次加二分。
四、增加通信:一次加二分。
五、其他獎賞:一次加二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訓誡:每次扣二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扣二分。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每次扣二分。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扣一分。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者:每日扣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