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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39 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方當事人人數提出
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