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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37 條
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
主管區分機密等級。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
。會議之機密等級,除用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
結時,口頭宣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