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32 條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
管或指定人員接管,列冊呈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