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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2 條
受感訓處分人除因獎懲增減分數外,其評分項目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
一、輔導:最高八分。
二、操行:最高十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