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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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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31
三十一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其須經訊 問或調查者,應於收案後五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 查完畢後十日內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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