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本分署員工於執行公務時拾得遺失物,送交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本 分署拾得。 (二)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分署員工或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 拾得;惟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推定本分署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