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5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三、本所職務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如涉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