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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3 條
受刑人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得施
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情況緊急時,監獄人員得先行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並應即補行前項程序。
監獄長官核准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後,應通知衛生科
安排合適之醫事人員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認有必要終
止或變更措施,應即報告監獄長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