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寄(送)入物品:
(一)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
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但應注
意下列規定:
1.被、毯、毛巾、床單、枕頭、鞋襪等物品,各以 1 件為限,浴
巾及過長毛巾不得送入,前列物品顏色以單面素色為原則(淺藍
色為主),且均須經檢查程序(如去除拉鍊、泡水…等)始准寄
入。惟不易檢查之物品,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包裹寄入。
2.送入衣物不得含有金屬品或附帶繩索等裝飾品,內衣(褲)每次
3 件(內衣須白色、內褲須平口褲,不限顏色),毛背心每次 2
件(顏色須接近深藍色),衣物均須經檢查(如開拆、泡水…等
檢查)始准寄入,但價位過高之品牌不許送入,避免有礙培養收
容人節儉習慣。
3.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圖書雜誌每次限寄 3 本,但
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
、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度描述者
),不許送入。
4.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容人姓名、呼號,送
交輔導科檢查經蓋章後,再發予收容人。
5.牙刷、肥皂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但價位過高之品牌不許送入,
以避免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另為防止夾帶藏匿違禁品,危害紀
律及安全,肥皂須切開檢查。
6.送入眼鏡須先由收容人提出申請報告並經核准,每次以 1 副並
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鏡架應非金屬材質,鏡片為
非玻璃材質之安全鏡片,並不得寄入怪異、突出之鏡架或鏡片。
7.寄入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 3 個月內申請寄入
外,餘入所前取得之處方箋,於入所逾 2 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
。
(二)郵寄包裹寄入物品之程序、種類及限制:
1.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郵寄申請
之項目以本注意事項第 3 條第 2 項各款必需物品之種類及規
定為限,品項不得超過 3 項,每項數量不得超過 3 件。
2.郵寄包裹一律由收容人填寫郵包單自行申請,經戒護科長核可後
,寄回家中由家屬將郵包識別單張貼於包裹外寄入,以便審核。
3.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
名、呼號、地址,書寫不明、包裹外未張貼識別單,或寄入物品
之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時,由收容人申請廢棄或自付郵資
退回寄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