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之性行考核為被告送監執行後編級之依據,因此各單位應以審慎
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性行考核成績,當月如不足月者,不予
記分,但上訴、借提或寄禁本所異動者除外。羈押期間如有插接其
他收容身份,當月不辦理性行考核成績。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
五分以上至一百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份,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作
量及勤惰情形,增給成績最高 1 分,總分以 40 分為滿分。如有
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 97 年 4 月 3 日法矯字第 0970900938
號函之規定標準計分,並應於作業分數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缺乏作業場所、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
二十四分。
2.不堪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或其他身心狀況經醫師證明無法作
業者)每月二十分。
3.不願作業者(依被告志願不參加作業或配業後又表明不願參加作
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考列丁等。並考核數月以為違規考核期間,
其考核月數如下:
(1)停止接見 1 次,停止戶外活動 3 日者,次月起考核一個月
。
(2)停止接見 2 次,停止戶外活動 5 日者,次月起考核二個月
。
(3)停止接見 3 次,停止戶外活動 7 日者,次月起考核三個月
。
(4)2 次以上違規者,合計計算違規次數及考核月數,為違規考核
期。
2.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當月為新收考核期,考列丙等。但有特殊優異表
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次月依其表現考核評定分數。
2.違規考核期間之成績,考列丙等。
3.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