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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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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本分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花蓮分署
    檔案應用申請書」(得自本分署網站下載),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