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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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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者資格:審查小組辦理審核作業時,應注意申請者是否符合下列
    資格。
(一)公益團體該團體設立目的,應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
      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為優先,並以金門縣境內
      之公益團體為原則。
(二)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