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抱怨)事 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抱怨)人,並轉知相關主管 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