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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圖書室借閱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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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閱及歸還方式:
(一)現場借閱方式:
      1.借閱書籍每次最多以三本為限,借閱期限為一星期,可續借一次
        。
      2.借閱書籍時,由收容人直接於圖書室選定預借閱之書籍,經管理
        人員簿冊登記、收容人按印指紋後,始完成借閱程序。
      3.所借圖書如發現圈點、註評、塗污、缺頁或撕毀等情形,須於借
        出時在備註欄註明,圖書室管理者並應附署簽名或蓋章,否則本
        項所述之情形應視為該借閱人所造成。
      4.歸還書籍,由收容人直接歸還至圖書室,並經管理人員確認無誤
        始完成歸還程序。
      5.逾期歸還:(1) 逾期一週內歸還,施以口頭訓誡一次。(2)
        逾期一週後,開始列單催還。(3) 逾期超過一週者,則依其逾
        期天數 2  倍之時間禁止借閱。(例如 1  月 1  日應還,逾期
        10  日至 1  月 11 日歸還,則至 1  月 31 日方准予重新借閱
        。)
      6.所借圖書如遇本圖書室需要盤點整理時,無論借閱期滿與否,均
        一律歸還。
      7.收容人如有異動、出所,單位主管應通知輔導科,並應查核有無
        圖書尚未歸還。
(二)活動書櫃
      1.本所除各教區各設置一個活動書櫃,由各教區科員指派專人控管
        。
      2.書櫃每月更換乙次,訂於每月 25 日前進行移調,互換順序由一
        教區轉至二教區、三教區轉至四教區、五教區轉至六教區、依此
        順序行之。
      3.各教區應於每月 15 日前清點圖書數目,並依前條順序於 25 日
        前實施更換。
      4.各教區應指派專人每日將活動書櫃巡迴至各場舍,並確實清點書
        籍及填寫借閱登記簿。
      5.收容人借閱圖書每次限借 3  本,借閱期限為 1  星期,可續借
        1 次。
      6.借閱人填寫借書登記簿,經場舍主管核准後,即可當場借閱。
      7.借閱之書籍閱讀完畢後,應送至各教區歸入活動書櫃,續借者須
        先還回前借書籍再行辦理借書登記。
      8.寄禁及違規考核收容人因流動頻繁,故不提供借閱圖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