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 制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矯正署署長 、廉政署署長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