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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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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之機關為本部及所屬機關,各機關參與演
    練人數為具有公務電子郵件人數之四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