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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檢察機關通報政風狀況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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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檢察機關通報政風狀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3
三、為利於聯繫及通報,本署暨所屬檢察機關政風室主管人員應隨時 (含 下班及假日時間) 攜帶行動電話,並保持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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