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報要件: (一)受刑人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符合和緩處遇之法令要件者,須其能 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始得予以提報和緩處遇。 (二)若服刑中,曾違反紀律者,自違規日起須經左列之保持善行期間, 始得提報和緩處遇: 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訂第一類至第三類刑期者,自 違規日起須半年內考核表現良好。 2.第四類至第十二類刑期者,自違規日起須一年內考核表現良好。 (三)已經核定為和緩處遇者,於和緩處遇中未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者 ,得撤銷其和緩處遇,回復一般累進處遇或不為累進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