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項目: (一)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事項 。 (二)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事項。 (三)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事項。 (四) 辦理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事項。 (五)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保護之協助事項。 (六)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事項。 (七) 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事項。 (八) 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其他協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