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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提帶收容人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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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帶借提 (出庭) 、解還勤務︰
 (一) 當日出庭︰本項提帶程序同接見提帶,收容人到達中央台後即核對
      身分、檢身,再通知內勤科員辦理出所訪談,經值班科員覆核身分
      無誤後,與總務科名籍人員共同於戒門交予提解之法警檢身並簽名
      確認後,隨同押解之警備車戒護至大門,經大門核對無誤並回報中
      央台後,完成出庭提帶勤務。
 (二) 借提 (假釋、期滿) 出所︰本項提帶程序與接見提帶同,提帶時應
      備齊收容人個人資料袋,再至其工場、舍房攜帶個人物品 (含電器
      ) 至中央台,再前往衛生科實施身體檢查,復回中央台進行物品檢
      查與檢身,檢查結果須填於「收容人出所檢查登記簿」,接著由總
      務科承辦人員辦理名籍核對、保管等事宜,內勤科員進行出所訪談
      ,中央台核對身分及電器用品,再由戒護科長或專員覆核,最後於
      戒門交予提解之法警,為落實電器用品之管制,內勤承辦人員應確
      實覆核,其餘程序同前款;假釋或期滿出所者,應再提帶至行政大
      樓由政風人員進行出所訪談 (假日由督勤官訪談) ,其電器用品為
      避免遭在所收容人利用,應攜至大門外始可丟棄。
 (三) 解還 (新收) 提帶︰提解之法警將收容人交予中央台後,應即核對
      身分與年籍資料,並請法警稍候,旋即帶至衛生科進行身體健康檢
      查與採尿,檢視內外傷並填具紀錄表,確認無重大疾病再通知法警
      離所,該名收容人帶返中央台實施檢身及物檢,製作入所訪談紀錄
      ,由總務科承辦人員辦理保管,最後提帶至新收房,完成接收手續
      ;收容人新收程序亦同,如遇 SARS 防疫期間,為防範疫情入侵,
      凡收容人新收、借提之出入所手續,均依據本所訂定「出、入所加
      強檢查注意事項」辦理,於檢查站附設之檢身消毒室實施,總務科
      名籍、保管人員均於該處辦理相關手續,提解之法警無須進入戒護
      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