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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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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防範注意之市面上常見之小型錄音裝置如左:
 (一) 知名廠牌手機 (通常其錄音功能亦僅三至五分鐘而已) :1、Mot-
      orola:T720、T720i、T388c、V60i。2、Nokia:8310、3300、72
      50i、3650。3、Ericsson :幾乎所有機種皆可錄音 (或攝影、錄
      影) 。4、Siemen: S57、SL55。5、Sony:T310、P800。6、P-
      anasonic:GD92。7、Okwap :新機種幾乎皆可錄音。8、Sansun
      :T108、T208。9、Alcatel:OT505。:等等。
 (二) 小型錄音機 (最小約為名片大小) 、數位式錄音筆 (為目前最常用
      之小型錄音裝置) :其功能約可錄音十二小時,而體積約:「28.8
      ×106.5×19.3mm」 ,及掌上型電腦 (PDA),體積小易於藏置上衣
      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