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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資助收容人返家旅費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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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助對象: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者。
(三)受免除其刑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四)被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而受不起訴處分者。
(五)其他認為必要之保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