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診療管理分為公費診療及自費診療二部分: 1 公費診療:收容人於看診後醫師一次給三日份藥品,再次看診時間 應為服藥完畢 (即三日) 後,不可同一病症每日看診。 2 自費診療: 收容人因病申請自費診療時,場舍主管應查核該收容人保管金、勞 作金手摺之存款金額,並將該金額書寫於看診申請單上,若低於壹 仟元者,即不准其自費看診,可改由公費診療。 夜間看診時,舍房主管應先詢問該收容人是否有足夠的錢可供看診 。 對於看診後付不出錢之收容人,請戒護科妥為審核與處理,其因情 況特殊者由本監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