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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及看守所分股辦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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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戒護科、總務科得設一股至三股。股長由專員兼任,專員人數不足時
    得由首長指定薦任人員兼任,股長須報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