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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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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接見:
(一)被告每日接見一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每日以一次為限,但經長官核准後延長接見者不
      在此限)。
      一、未編級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3 級受刑人每星期二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三、2 級受刑人每星期三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四、1 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三)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