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辦理接見: (一)被告每日接見一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每日以一次為限,但經長官核准後延長接見者不 在此限)。 一、未編級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3 級受刑人每星期二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三、2 級受刑人每星期三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四、1 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三)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