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人員共同選 (推 ) 舉之代表,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 學科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 (推) 舉之代表,其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 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 社區輔導志工代表:指由社區輔導志工選 (推) 舉之代表,其人數 為一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