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品行考核優良者,按左列方式處理: (一) 有左列事蹟之一者,依規定敘獎,並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 1 承辦案件,秉持立場,不為利誘、不為勢劫。 2 察舉不法,拒收賄賂。 3 主動負責,針對業務需要,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對革新政風有 具體績效者。 4 其他在工作有具體特殊績效,或行為上有廉潔事蹟,能增進國家 或機關聲譽者。 (二) 公務人員品德端正、操守廉潔,其事蹟未達議獎程度,業務主管在 平時考核手冊中註記,作為升遷及考績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