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各級民意機關。 三、各級公營事業機構。 四、其他直接或間接承辦國家公務之機構。 與前項各款之機關或機構訂立公務契約之民營廠商,其有關保密規定,參 照本辦法辦理。 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保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