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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各級民意機關。
三、各級公營事業機構。
四、其他直接或間接承辦國家公務之機構。
與前項各款之機關或機構訂立公務契約之民營廠商,其有關保密規定,參
照本辦法辦理。
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保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