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另案未決 者。 (二) 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三) 結訓後二年內合於報請假釋 (免訓、停止執行) 要件或期滿出矯正 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法務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非隔離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