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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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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
    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
    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