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及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各署、所) 公務預算資本支出及非營業基 金固定資產投資之年度預算案,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後,本署會 計室應將總預算案內所列本署主管預算部分,通知本署研考科;各署 、所年度預算經總統公布後,本署會計室應速將核定預算數 (資本門 部分) 通知各署、所,並副知本署研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