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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 3 條
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申請遴選,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
    公務人員條例第五條規定,具有轉任資格之服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