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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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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圖利」,以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為限。而對不法利益之調查,應確定其圖
    利之對象及數額,且係屬於可轉換及可計算之不法利益,以彰顯其圖
    利之具體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