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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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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案件如有期限要點第四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二項各款之
    視為不遲延情形者,檢察官應隨時注意視為不遲延之原因已否消滅,
    其已消滅者,應依期限要點第四十二點第二項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