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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生活暨服勤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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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服勤:
一  役男之勤務項目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規定辦理。
二  役男之勤務由業務單位會同相關組室排定。
三  役男之勤務時間與本處員工相同,必要時視實際業務需要酌量延長之
    。
四  服勤役男應依其監督長官命令服行之,並誠懇接受其勤務督導。每個
    月得實施工作績效評鑑。
五  役男之勤務除依右列原則派遣外,應以非單獨、直接接觸義務人為原
    則。
六  役男服各項勤務時,除須遵守各項勤務規定及應行注意事項者外,尤
    應恪遵下列守則:
 (一) 服勤應秉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罵之行為。
 (二) 不得接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之招待、饋贈,非因公務需要,不得與
      上揭人士接觸。
 (三) 非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四) 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五) 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六) 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七) 不得對外發表或洩露與本處業務有關之訊息。
 (八) 應按排定之勤務表服勤。
 (九) 發生緊急事件,應迅速適當處理,並報告主管長官。
 (十) 役男勤務,不得私自相互調換或代理,如遇事故須緊急處理而需調
      換或代理勤務者,需經主管長官核准後方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