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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我介紹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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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員自我介紹,應依學號次序先後發言,每人以三至五分鐘為限,發
    言要點如次:
 (一) 報告學號、姓名、年齡及簡要學、經歷 (含現職) 。
 (二) 扼要敘述個人生活習慣、個性、特長、志趣、家庭狀況及對司法工
      作之觀感。
 (三) 最得意之事與最失意之事。
 (四) 個人如有特殊事蹟或經驗,得並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