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聞聯繫人工作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
3
三  執行原則:
 (一) 新聞聯繫人負責轄區內有關新聞處理及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 新聞聯繫人對辦案新聞之處理,概依局頒「本局辦案新聞處理要點
      」辦理,並須與聯絡室同步進行。
 (三) 新聞聯繫人對偵辦之案件,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始得運用辦案新
      聞,運用內容由聯絡室告知。
 (四) 新聞聯繫人對各新聞傳播媒體要求之採訪、錄 (攝) 影事項,應主
      動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及聯絡室。經業務主管單位陳奉核准後,由新
      聞聯繫人負責安排接待事宜。
 (五) 新聞聯繫人對有關本局地區性之新聞報導,應主動剪輯電傳聯絡室
      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