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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